为强化机动车环境监管和污染治理,生态环境部近日发出《关于进一步优化机动车环境监管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将加强机动车和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管、执法能力建设,管理、执法、技术支撑等部门协同配合,加快机动车氮氧化物快速检测设备和遥感监测技术方法研发;推动完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环境违法认定情形;修订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技术要求,加快修订机动车国六排放标准,研究制订在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检测方法等内容。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25年3月31日。
关于进一步优化机动车环境监管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决策部署,强化机动车环境监管和污染治理,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我部会同最高法、最高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编制《关于进一步优化机动车环境监管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可登录生态环境部网站“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部(电子版同步发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5年3月31日。1.关于进一步优化机动车环境监管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近年来,我国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人民群众蓝天幸福感、获得感显著增强。当前机动车污染排放对大气质量影响凸显,已成为城市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改进和优化机动车环境监管,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维护守法者利益,有效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特制定本意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方针。坚持问题导向、重点治理,包容审慎、宽严相济,协同监管、数智治理,围绕机动车特别是货车排放领域问题,落实车辆生产、所有、使用、服务等各方责任,发挥科技赋能和部门协同优势,提高管理精准性和高效性,推动合规达标和污染减排,助力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对于 3.5 吨以上柴油货车,配置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并按要求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排放数据,在年度检验周期内车载终端运行传输正常且稳定达标,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免于当期上线排放检验。对于经依法查实违法排放且被行政处罚的车辆,停止执行上述政策。将货车抽查纳入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计划。依托现有货运通道超限超载检测站点、重要交通卡口等,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联合开展路检路查。针对重点用车单位、运输公司、港口码头、物流园区等车辆开展检查。重点检查不正常使用污染控制装置、不正常添加尿素、不正常运行车载排放诊断系统(OBD)、擅自改装污染控制装置、擅自篡改 OBD、冒黑烟等“三不两改一黑”问题。对于发现问题的车辆,指导提醒并督促及时维修达标排放。对于逾期未维修合格或屡查屡犯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列入重点管理清单。生态环境部门将车辆环境违法行为告知相关运输公司、重点用车单位,督促其加强车辆管理。利用遥感监测、黑烟抓拍等技术手段,筛查货车违法排放问题线索。针对筛查发现的排放异常偏高车辆,生态环境部门提醒通知车辆所有人及时维修治理。对于逾期未维修治理的,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在年度排放定期检验中重点查验相关问题情况,并溯源车辆相关运输公司(或个人)、相关排放检验机构。加强对遥感监测、黑烟抓拍等设备维护,规范车辆超标排放违法行为证据采集。强化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准入管理,统一采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一般程序。完善机动车排放检验人员技术能力、设备性能指标和软件防篡改等要求,明确资质认定技术评审环节环保专家现场审查要求。将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纳入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计划,加强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伪造检验数据、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行为。建立严重违法机构退出机制,生态环境和市场监管部门统一认定标准,对违法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检验资质。对于一般性、管理类、不规范检测等问题,加强帮扶指导,及时提醒预警,督促其自查自纠。定期组织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环保检测能力验证及比对,指导机构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开展检验活动,对于符合检测条件的车辆全面采用工况法检测。推动地方建立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管理制度,实施检验设备“明管明线”管理。鼓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研究开发全省统一的机动车检验软件。落实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鼓励车辆排放维修工位加装视频,记录车辆维修过程。取得汽车维修经营备案的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和从事发动机维修的三类汽车维修企业,均可作为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全面推进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建设使用,相关维修治理信息与检验机构管理系统实现电子数据交互。规范汽车排放维护修理,避免虚假维修。指导机动车生产企业完善 OBD 防刷写和防篡改、污染控制装置破坏或拆除报警提示等功能。鼓励生产企业为 OBD 被刷写和破坏拆除污染控制装置的车辆提供维修恢复服务,采取措施防止车辆 OBD 等核心控制数据泄露,避免用于非法刷写。强化机动车生产企业环保主体责任,督促生产企业依法报送排放零部件故障维修、技术服务通报等信息。鼓励生产企业根据车辆质保、维修、远程监控等信息加强货车排放缺陷分析,对存在不合理或超标排放、控制系统防篡改功能缺失、污染控制装置拆除破坏后提示报警功能缺失等缺陷的车辆主动召回。建立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系统,综合利用报送信息、定期检验、遥感监测、路检路查、黑烟抓拍、远程在线等数据,分析统计存在集中超标或违法问题的车型信息,筛查缺陷车型线索,推动生产企业实施排放召回。落实《关于 2025 年加力扩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13 号)要求,推进符合条件的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老旧营运货车、国四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的报废更新。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共享机动车检验与维修、监管处罚等跨部门数据信息。推动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共享货车OBD 数据信息。完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平台,实现排放检验结果全国互通和关键过程数据三级联网。完善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系统,实现机动车行政检查和处罚记录信息全国互联互认。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交通运输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执法联动、案件移交、源头追溯等工作机制。依法追究生产、销售、使用作弊器,以及破坏、篡改 OBD或污染控制装置的相关方责任。对发现的涉嫌违法犯罪案件,加强跨区域合作和行刑双向衔接,健全联合挂牌督办和制发典型案例等制度,完善证据转换、结果认定、联合督导等双向衔接机制。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手段,完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平台和货车监管平台,建立 AI 分析模型,精准识别机构弄虚作假、货车弄虚作假和超标排放等违法问题,溯源超标车辆相关生产企业和机构。加强机动车和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管、执法能力建设,管理、执法、技术支撑等部门协同配合,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科学配置 OBD诊断仪、尾气检测仪、工业内窥镜等专业设备。加快机动车氮氧化物快速检测设备和遥感监测技术方法研发。推动完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环境违法认定情形,明确破坏或不正常使用污染控制装置、使用作弊装置等违法行为责任。研究修订环境污染犯罪司法解释,细化有关机构犯罪情形认定。统一违法犯罪案件定性、案件管辖、证据规格等法律适用。相关部门积极为刑事案件办理提供专业支持。对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中检察机关提出专业支持需求的,相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修订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技术要求。加快修订机动车国六排放标准,加严车辆数据管理和污染控制装置性能要求。研究制订在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检测方法,加强 OBD 读取设备性能和篡改识别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