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联合生态环境部制定并发布的 《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将于今天起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汽车召回的范畴将由安全召回扩展至排放召回。
哪些情况下需要环保召回?
按照规定要求,机动车存在排放危害的,都应当实施召回。排放危害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一、由于设计、生产缺陷导致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
二、由于不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耐久性要求,导致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
三、由于设计、生产原因导致机动车存在其他不符合排放标准或不合理排放。
符合上述三种情形,机动车生产者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分析,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报告调查分析结果,机动车生产者认为机动车存在排放危害的,应当立即实施召回。此次《规定》明确指出,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商,也视为本规定所称的机动车生产者。
排放标准涉及哪些?
《规定》涉及的排放标准主要包括GB18352.6-2016《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和 GB17691-2018《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都是中国第六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即国六排放标准。
按照要求,自 2020年7月1日起,所有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车应符合该标准要求;在2025年7月1 日前,第五阶段轻型汽车的 " 在用符合性检查 " 仍执行 GB18352.5-2013 相关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应符合该标准要求。《规定》在执行排放标准时,采用 " 老车老标准、新车新标准 " 的原则,符合法律要求和管理实际。
罚则有哪些?
《规定》也强化了法律责任执行,明确机动车生产者或经营者违反《规定》相关义务的,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相比安全召回责罚要求,去掉了“逾期未改正的”前提条件,提高了《规定》的权威性和强制性,有利于提升召回监管效力。
《规定》同时提出,将责令召回情况及行政处罚信息计入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该条款直接关系到生产者的品牌形象和信誉度,目的是增强企业质量诚信意识,形成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机制,一定程度上也可弥补《规定》作为部门规章处罚额度受限的不足,敦促企业积极履行召回义务。
国际实践成效如何?
排放召回是国际通行做法,在美国、欧洲、日本等发达国家已经实施数十年。20世纪70年代,美国最早建立并开始实施环境保护召回,随后,欧盟、日本、韩国等国家和地区陆续展开,这些国家和地区通过法律(指令)建立了机动车环境保护召回制度,例如美国《清洁大气法案》、《欧盟机动车排放指令》(70/220/EEC及88/77/EEC)、日本《环境基本法》和《大气污染防止法》等等,也正是由于这些制度的建立,对降低机动车的排放水平,提高环境保护效果发挥了重要作用。
总结:
由于排放召回单车召回成本可能高于汽车安全召回,《规定》短期内是会给部分机动车企业,尤其是排放技术水平较低的企业带来较大的经济和品牌压力。但这也意味着企业需要主动对标差距,提升自我实力,进一步完善技术、质量、品牌的多面发展,从长期来看,实施排放召回是必然趋势,《规定》会促使机动车行业更为重视排放技术研发及相关的标准要求,这也倒逼企业主动进行技术升级,推动我国汽车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在全球汽车行业中拥有更多话语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