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发票低开虚开的问题由来已久,特别是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纳入增值税抵扣凭证以来,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案件时有发生,扰乱了机动车行业管理秩序,严重侵害了守法纳税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在《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解读中,开宗明义地点明了《办法》出台的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生产、批发、零售全流程的发票使用行为,为纳税人提供便利化的开票服务,方便消费者使用机动车发票,营造公平公正有序的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共同制定了《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试行,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提起汽车流通行业的发票乱象,全国工商联汽车经销商商会(以下简称“全联车商”)经营管理委员会相关负责人接受《中国汽车报》记者专访时谈到,在汽车经销服务行业存在混合销售的问题,即一项汽车销售服务应税交易里含有13%的货物销售、6%的服务销售,税则视为混合销售,从主征收税率按13%计征。但现实中其应税交易的增值部分,重头在“服务销售”而不在“货物销售”,货物销售的平销,乃至进销倒挂是汽车行业特有的商业现象。由此使汽车经销商应税交易真正增值部分的税率,被技术性地由低变高(从6%到13%),隐性增加了税负,给税法不遵从者提供了借口,相对形成了税法遵从者实质性的“过头税”。 同时在车购税入法以来,取消了机动车发票的最低计税标准,按照发票实际金额计征车辆购置税,这给一些违法行为提供了空间。比如,豪华车价值比较大,而且还需缴豪车税,但现实中一些不法人员用“鸳鸯票”操作,以税务局留存的低额摩托车发票进行相关联次的豪华车信息登记,让车价200多万元的车仅开20万元的发票,通过偷逃高额增值税、消费税、车购税、所得税等违法获利,严重破坏了市场经营秩序和法制营商环境。最近,青海、上海等地虚开机动车发票的多起案件均被披露。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二级巡视员郭乡平也介绍,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低开虚开问题由来已久,特别是机动车销售发票纳入增值税抵扣凭证以来,低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案件时有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取消了车辆购置税计入价格以后,低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案件有不断增多的趋势。比如,某地发生的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案件,有将近20家空壳企业在没有任何购销机动车业务的情况下,虚构销售业务,无票虚开了2000多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涉案金额将近30亿元,税收损失惨重。 另外,相对于虚开发票行为,更加普遍也更加隐蔽的发票违法行为是普遍存在的拆分价格开票现象。按照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票单位收多少钱开多少票是一种合理合法的行为,但现在普遍情况是收的钱多,开的票价低。比如一辆进货价格为20万元、实际销售价格为22万元的汽车,4S店开具销售发票时,将真实的销售价格22万元拆分为汽车价格15万元和零配件服务价格7万元,分别开票,或零配件服务价格7万元不开具发票,通过拆分价格达到偷逃增值税和消费税、车购税的目的,每年因此造成巨额税收流失。 以进控销重大创新 为了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发票使用行为,弥补税收漏洞,提高综合治理能力,特别是为守法的企业提供一个公平公正有序的营销环境,2018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工信部、公安部等有关部门,深入调研,通过研究机动车自身特征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规律,剖析虚开发票案件的基本规律,借鉴其他行业以进控销的先进经验,拟定了《办法》,以整合规范设计机动车销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使用行为。 郭乡平解读,《办法》的核心要义是以进控销,有车可开票,无车不能开票,从源头对机动车开票行为进行规范。当企业生产或进口机动车后,需要将该机动车的合格证信息,包括进口车辆电子信息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进行关联。 企业对外开具准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将每辆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和单车价格等信息填至增值税专用发票或销货清单中,下游企业需在增值税发票系统中获取上游企业开票中的车辆识别代号和单车价格后,方能开具其销售发票,后续环节以此类推,这是一个以进控销的基本机制。 以进控销被认为是《办法》的一个重大创举,全联车商经营管理委员会相关负责人分析,这将使一辆车的交易环节全透明,这样发票作弊的隐性风险变成了显性风险,车辆的进价和卖价多少,只要输入车架号,差价便一目了然。如果企业主观故意低开虚开发票,企业信息联网核查系统会在线实时比对三流信息,马上便可以识别违法行为,违法成本陡然升高,将从源头上有效制止低开虚开发票的现象。 与此同时,一车一票规则也是本次《办法》的一大特点,一个底盘车架号只能开一张机动车零售发票。此举是对低开虚开机动车发票需求侧的规则补丁,铲除其滋生的温床,同时也对以一车多票流转模式的相关汽车资源平台服务商形成不可逾越的规则壁垒。 此外,《办法》中还有一个具有深意的亮点是,明确了开票时应根据国家机动车管理部门车辆参数、安全等技术指标规定的车辆开具机动车发票,也就是说明这是货物销售,生产厂家应从源头上把相关的货物和服务进行有效分离,便于后续流转时,更好地为汽车经销服务企业界定混合销售与兼营销售行为,为主机厂从生产型向服务型转变预留了政策空间。 《办法》发布之后,多位业内人士向《中国汽车报》记者表示,法规的出台对合法经营的企业是件好事。长久汽车金融财务总监潘悦分析,事实上,法规的实行并没有难度,因为遵守正常的交易流程本来就是应做之事,乱象的长期存在是因为一些企业的不合规操作。 特别是一些小经销商和二网渠道,开具发票比较随意,通过不合规手段降低了财务成本才能在市场立足。如今有了《办法》的规范,就相当于车辆在财务系统里有了一张身份证,整个生命周期的交易从财务角度是可查可控的,彻底杜绝了违规的可能性,所有经销商就被拉回到了同一起跑线。 诚然,前述负责人坦言,《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汽车经销服务行业进入税法强遵从的法制营商环境新时期,原有的隐形、潜在或有的税法不遵从风险已然变为显性、现实、明确的税法不遵从风险。因此,相关汽车经销服务企业必须认清形势,顺应规则,依法合规地重构其在税法遵从条件下的税筹路径和方法。对此,全联车商面对《办法》的出台,视情况适时开展相关汽车经销服务企业税法遵从自律活动,组织企业和相关涉税中介机构的财税法专家积极探索、创新研究,为会员企业税务筹划的重构提供有效赋能。 同时,上述负责人还建议,汽车生产企业对《办法》要高度重视。鉴于汽车生产企业对其营销服务体系内的授权经销商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在税法遵从的“精诚共治”建设中负有重要的角色担当,应及时消除可能导致其营销服务体系相关企业被动高开虚开机动车发票的限定最低转售价等行为,并积极优化资源要素,构建与《办法》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税务、法务、金融一体化的营销管理模式,为相关汽车经销服务企业税筹路径的重构拓展空间。 郭乡平指出,《办法》实施后,可以规范机动车行业的开票行为,改变当下存在的虚开发票乱象,从根本上解决虚开发票和拆分价格开票的违法行为,为遵法守法企业创造一个良好的营商环境。希望企业重视《办法》实施,吃透核心要义和基本制度,积极配合相关机构、企业的工作,为《办法》顺利实施打下良好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