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3号),引起了行业强烈关注。日前,全国工商联汽车经销商商会经营管理专委会专家就深入解读该《办法》回答了相关会员单位的关注。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样
Q: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办法》出台的背景政策解读中指称“机动车发票低开虚开的问题由来已久,特别是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纳入增值税抵扣凭证以来,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案件时有发生,扰乱了机动车行业管理秩序,严重侵害守法纳税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此有何进一步的信息解读?
A:受行业历史遗存和集体无意识盲从等因素影响,税法遵从下不同形式的机动车发票低开虚开行为有一定的普遍性。且问题由来已久、积重难返,严重破坏了法治营商环境的体系建设,成为当前税务治理的重点。特别是车辆购置税入法以来,取消了车购税的最低计税标准,按照机动车发票的实际金额计征车辆购置税,这给了一些违法行为提供了空间。尤其是对高价值的车辆来说,因在零售环节需加増消费税,其违法获利空间更大。以税务总局在《办法》公告的政策解读材料中的200万元购车为例,现实中的不法人员用移花接木的方式,以税局留存的低额摩托车发票进行相关联次的豪车信息登记,将实际交易价格200万元的车款低开至20万元的发票,借以偷逃增值税、消费税、车购税、所得税等来违法高额获利,严重破坏了行业市场经营秩序,侵害税法遵从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最近相关资讯披露的青海、上海等地系列虚开机动车发票的案件中可见一斑。
A:现实情况不是这样的。一般性的机动车发票低开虚开的表现形式是拆分价格开票。对此,国家税务总局相关《办法》宣传资料中有案例说明:例:一辆汽车,4S店进货价格为20万元,实际销售价格为22万元,销售发票开具时将真实的销售价格22万元拆分为汽车销售15万元与零配件服务销售7万元,分别开票,或者7万元不开具发票,通过拆分价格达到偷逃增值税、消费税和车购税等税收的目的。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机动车发票不可以进行价格拆分,否则即为低开虚开。对此,汽车经销服务行业的混合销售是个不容忽视的现实问题,既一项汽车销售服务应税交易里既含有13%货物销售,也含有6%的服务销售,税则视为混合销售,从主征收,税率按13%计征。但现实中其应税交易的增值部分,重头在“服务销售”而不在“货物销售”,货物销售的平销、甚至进销倒挂是汽车行业特有的商业现象。由此使汽车经销服务商应税交易真正增值部分的税率,被技术性地由低变高(6%到13%),隐性增加了税负,形成了相关业者税法不遵从的行为借口,同时也造成了对税法遵从者不公正的“过头税”。Q:《办法》中要求先上传车辆信息,才能正常开发票有何深刻意义?
A:《办法》中要求国产机动车生产企业、进口企业等,应依据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将机动车发票开具信息与国产机动车合格证电子信息或车辆电子信息进行关联匹配。此举是“以进控销”的源头管理。车辆交易环节完全透明,车辆的进价和卖价多少,只要输入车架号,差价便一目了然。如果企业主观故意低开虚开不真实的机动车发票,税务信息管理系统将商品车辆进项与销项数据与企业信息联网核查(海关、银行、工商等)系统在线实时进行三流信息比对,则违法行为即时显现。违法成本陡然升高,以期根除机动车发票低开虚开现象。此外,比较有深意的看点是,《办法》明确了开票时应该根据国家机动车管理部门车辆参数、安全等技术指标规定的车辆开具机动车发票,明确指向机动车发票对应的是货物销售,生产厂家可从源头上把相关的货物和服务进行有效分离,这从规则逻辑上为主机厂从生产型向服务型转变释放了政策空间。同时也便于后续车辆流转销售时,为汽车经销服务企业更好地界定混合销售与兼营销售行为创造了可为的空间。Q:《办法》中要求“一车一票”的形式开票,不可“一车多票”。此项要求对汽车营销有何现实影响?A:此举是对虚开低开机动车发票需求侧的规则补丁,铲其滋生的温床,同时也对以一车多票流转模式的相关汽车资源平台服务商造成了不可逾越的规则壁垒。
Q:《办法》中的分类管理对汽车经销服务企业和主机厂有何相关影响?A:《办法》中的分类管理按信用和风险分级虽然只是进行了一般性的原则表述,但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违规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机动车企业名单公示制度的公告》相关联,便可察其分类管理体系的完整性,结合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共同构成了汽车经销服务行业严密且完整的税法遵从规则体系。鉴于主机厂对其营销服务体系的汽车经销服务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在税法遵从的“精诚共治”建设中负有重要的角色担当,应及时消除可能导致其营销服务体系相关企业被动高开虚开机动车发票的限定最低转售价等行为,并帮助企业积极优化资源要素,构建与《办法》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税务、法务、金融一体化的营销管理模式,为营销服务体系税筹路径的重构拓展有为的空间。
Q:面对《办法》对汽车经销服务企业的影响,行业协会有哪些积极作为?
A:税由法定,以票控税是征纳双方共同遵循的法理规则。《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汽车经销服务行业进入税法强遵从的法治营商环境新时期,原有的隐形、潜在、或有的税法不遵从风险已然变为显性、现实、明确的税法不遵从风险。因此,相关汽车经销服务企业必须认清形势,顺应规则,依法合规地重构其在税法遵从条件下的税筹路径和方法。全国工商联汽车经销商商会面对《办法》的出台,视情况在税务部门指导下,适时开展会员企业税法遵从自律活动。组织会员企业和相关涉税中介机构的财、税、法专家积极探索、创新研究,为会员企业税务筹划的重构提供有效赋能。切实发挥全国工商联汽车经销商商会在税法遵从治理建设“精诚共治”中的担当作用,促进税法遵从度和满意度的有效提升。在推动汽车经销服务行业新旧动能转换,构建合规经营与风险治理长效自律机制的实践中发挥自身在行业治理中应有的功能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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