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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进一步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十条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6-05 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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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5日,《泸州市进一步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十条措施》已于日前印发,力争今年全市新能源汽车配套产业规模突破50亿元,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达到6.5万辆,各类充电桩达到2.9万根。措施明确,继续加大新能源乘用车促销和补贴,对符合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个人消费者最高补贴3500元/人。措施内容包括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推进新能源汽车应用、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建圈强链、强化新能源汽车使用服务保障四大方面内容。


原文如下:

泸州市进一步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十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战略部署,打好“蓝天保卫战”,推动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推动配套产业快速发展,力争到2025年,全市新能源汽车配套产业规模突破50亿元,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达到6.5万辆,各类充电桩达到2.9万根,推动尽快实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三年行动计划各项目标任务。结合泸州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

为拉动我市新能源汽车消费升级,促进新能源汽车在乘用车、建筑工地、交通运输、环卫作业等领域广泛应用,在落实国省“汽车报废换新”“汽车置换更新”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补助政策基础上,加力实施促销补贴。

(一)加大新能源乘用车促销和补贴。

1.目标任务。2025年新增新能源乘用车1.7万辆,完成汽车以旧换新0.9万辆。(牵头单位:市商务会展局)

2.补贴政策。

(1)本地购车补贴。对符合2025年新购买新能源乘用车活动相关条件的个人消费者,单车成交价(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含税价,下同)7万元以下的补贴2000元/人,7万元(含)—20万元(不含)的补贴3000元/人,20万元以上的补贴3500元/人。

(2)异地购车入户补贴。对泸州市本地户籍或本地稳定工作(缴纳养老保险1年以上)或有本地住房的个人消费者,在异地购买新能源乘用车新车,在泸州首次登记上户的,每辆补贴1000元。

(二)加快交通公共服务车辆电动化。

1.目标任务。到2025年底,更新购置公共服务领域车辆570辆。(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2.补贴政策。

(1)新能源巡游出租车。我市主城区巡游出租车行业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巡游出租车经营者更新车辆选择新能源汽车的,按每辆不超过1.1万元补贴。

(2)新能源公交车。加力推进城市公交车电动化替代,更新车龄8年及以上的城市公交车和超出质保期的动力电池,平均每辆车补贴8万元。

(3)新能源城市货运配送车。购买新能源城市货运配送车并在本市上户,满足城市绿色货运相关要求并在泸州市从事城市货运配送运营3个月以上,且运营里程超过3000公里的补贴单车成交价的10%,最高补贴3万元/辆。

对贷款新购的新能源城市货运配送并纳入我市货运配送平台的车辆,给予每辆车不超过1年的贴息补助,贴息总金额不超过单车价格的10%。

(三)加快推进建筑工地车辆油改电。

1.目标任务。支持政府(含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率先使用新能源混凝土运输车和渣土运输车,引导社会投资项目优先使用新能源混凝土运输车和渣土运输车,鼓励材料运输车等其他车辆使用新能源汽车。2025年,力争我市主城区范围内政府(含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全面使用新能源混凝土运输车和渣土运输车。(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人民政府)

2.补贴政策。新购新能源混凝土运输车、渣土车购买企业在本市上户的,N2类车(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但不超过12000kg的混凝土运输车、渣土车)补贴2万元/辆,N3类车(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12000kg的混凝土运输车、渣土车)补贴3万元/辆。

二、推进新能源汽车应用

(四)推进新能源环卫作业车辆更新购置。

1.目标任务。到2025年底,市本级和三区环卫领域共更新购置新能源环卫作业车159辆,环卫作业车辆新能源比例达到31%。(牵头单位:市城管执法局,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人民政府)

2.推进措施。加大对服务期内作业企业主动更换新能源环卫作业车辆的支持力度,提高新能源车辆在环卫领域使用比例。对已达到八年更新年限的环卫作业车辆,按照“谁所有、谁出资”原则,按程序报废更新。加强业务指导,大力推进新能源环卫车推广应用工作。

(五)推进党政机关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

1.目标任务。提高公务用车临时租赁新能源汽车占比,积极推广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逐步扩大公务用车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力争2025年,公务用车新能源汽车配备更新占比达80%以上。(牵头单位: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推进措施。引导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规划建设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停车区域),在满足充电基础设施总体目标任务的前提下结合各单位实际差异化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在满足充电基础设施用电量单独计量的条件下,公共机构充电基础设施能耗不纳入年度能耗统计范围。

(六)推进国有企业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

1.目标任务。2025年全市除实物保障岗位工作用车、处置突发事件应急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等特殊用途车辆(不含固定线路通勤车辆)和特殊地区外,支持新增和更新车辆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车。(牵头单位:市国资委)

2.推进措施。引导市属国企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实施城市公共交通市政环卫、建筑工地、货运配送等领域的车辆电动化,加强重点项目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加快形成规模化的电动重卡车辆基础运力支撑。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及车辆电动化任务推进情况纳入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

三、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建圈强链

(七)延伸新能源汽车产业生态链。

1.目标任务。2025年全市新能源汽车配套产业规模新增7亿元,突破50亿元。(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推进措施。积极寻求国内外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龙头企业合作,重点发展电机电控产业和动力电池配套产业,探索发展“锂电循环综合利用”产业,积极招引汽车电子和充电设备产业,打造成渝地区重要的新能源汽车零部件产业集群。充分利用新能源动力总成、传动电机轴等关键零部件龙头企业制造优势,加强与新能源龙头汽车企业合作,引导存量企业加快研发新能源汽车领域产品拓展新市场;引入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关联生产企业,推进热管理系统自建基地、新能源汽车电驱系统零部件生产基地等落地泸州,打造新能源汽车及电池等零部件配套企业基地,拉动川渝地区新能源汽车产业增长。

(八)加快构建新能源汽车销售店群。

1.目标任务。2025年汽贸销售企业经营收入突破20亿元;开工建设西南汽车国际交易中心项目;招引2家新能源汽车一线品牌入驻。(责任单位:纳溪区人民政府,市商务会展局)

2.推进措施。构建西南汽车城品牌,打造公园式汽车消费环境。建设西南汽车国际交易中心项目,以新能源汽车和二手车交易为核心,建立完善海内外汽车采购网络、销售网络、互联网交易、汽车金融、旧车拆卸、汽车后市场等汽车产业体系;统一规划、统一完善、统一提升汽车贸易市场片区。创新业态模式,持续开展新能源汽车促销活动,支持举办汽车嘉年华等主题车展活动;探索汽车贸易夜经济,开展汽车影院、汽车音乐节等活动,提升销售环境和消费体验感。

四、强化新能源汽车使用服务保障

(九)完善充电基础设施网络。

1.目标任务。2025年全市新增新能源充电桩0.9万根,保有量突破2.9万根。(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区县人民政府)

2.推进措施。按照《泸州市“十四五”充电基础设施补充调整项目表》,落实2025年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任务。加大向上汇报,争取中省预算资金,重点支持乡乡全覆盖、共享型换电站等重点领域项目建设,助力新能源汽车下乡和电动重型卡车推广。(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区县人民政府)

引导市属国有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在产业园区内部,城区停车场、文旅场所、加油加气站,国省道沿线服务区(停车区),公共机构单位内部停车场(点)等区域加速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新建停车场设置专属新能源充电停车位原则上不低于20%,既有停车场新能源充电停车位原则上不低于20%。(牵头单位: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国资委、市城管执法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十)提升新能源汽车使用便利度。

1.开放新能源汽车路权。适度开放乘用车以及城市物流配送、建筑垃圾运输、混凝土运输等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通行权,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高峰期时间外,允许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按规定路线有序通行。(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2.依法加强车辆管控。控制货车入城证办理总量,进一步提高新能源货车入城占比。在全市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按规定限制燃油车通行。(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3.提升保险服务质效。支持保险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一步优化新能源汽车承保理赔服务,用足用好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等部门出台的支持新能源汽车险高质量发展政策,发挥好新能源汽车险风险分担平台、无赔款优待系数、公司自主定价系数以及线上投保平台等的作用,努力做到保费更低、理赔更快、服务更贴心。(牵头单位:泸州金融监管分局)

本措施自2025年6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以上措施与现行其他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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