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国家标准化改革措施,更好的培育和发展全国工商联汽车经销商商会(以下简称“商会”)团体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会团体标准定位与范畴。
1、商会团体标准是按照市场、行业发展和会员需求,由会员及相关单位积极参与制定,可达成一致并在会员间共同且重复使用的标准。
2、商会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会员单位,在公平、协商、透明的原则下,都可申请参加制定商会团体标准。
3、团体标准按其适用范围,适用于商会会员或分支机构会员。
4、商会团体标准不应违反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
第二章 团体标准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商会成立“团体标准领导小组”,组长由商会会长担任,成员由常务会长组成,负责确定商会标准化战略规划,负责商会团体标准的立项审批、标准批准发布、标准化工作决策、贯标活动指导等工作,对与标准化活动相关的制度和标准化文件的通过等进行决策。
第四条 商会成立“全国工商联汽车经销商商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商会团体标准的技术归口,提出商会团体标准发展战略,参与商会团体标准的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五条 商会成立标准工作部,负责商会团体标准的日常沟通、联络、组织、管理等事务工作。
第六条 商会分支机构应确定专人负责团体标准工作,有条件的可成立“团体标准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工作组管理办法》见附录A。无分支机构的专业领域,可由会员单位联合发起设立工作组。目前尚未筹建工作组的分支机构,由其负责标准化工作的专员及领导与所在标准化部门,担任本办法中所列及工作组的所有相关工作。
第三章 团体标准制定程序及管理
第七条 商会团体标准制定程序为:预研阶段、立项阶段、编制阶段、征求意见阶段、审查阶段、批准阶段、出版阶段。各阶段有关的文件名称如下:
3、征求意见的材料包括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等相关的材料。
第八条 预研阶段
1、拟制定的标准需由一家单位牵头,至少三家以上共同使用标准的单位联合发起,成立标准编制组,对标准可解决的问题、与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性、标准如何实施等进行必要的前期研究。
2、编制组应确定其中一家为标准的责任单位,并确定一名项目负责人,负责完成标准的提案、标准各阶段文件的编写与修改、标准项目计划的进度控制,以及与其他单位、工作组、归口技术委员会或商会标准工作部等的沟通协调。
3、项目提案应附有《团体标准项目建议书》(见表B.1)及标准大纲。项目建议书要明确阐述需要解决的问题、调研和分析情况,提出实施方案规划或建议。标准大纲应给出标准名称和基本结构,列出主要章条的标题,并对所涵盖的技术内容进行说明。
4、如同时申报两项(含)以上团体标准,应填写《团体标准项目计划汇总表》(见表B.2)。
5、标准编制组应向工作组提交标准提案(标准提案的编写符合GB/T1.1-2009的要求),由工作组提交至商会标准工作部。没有工作组或分支机构的专业领域,可直接提交至商会标准工作部。
6、标准的提案由商会标准工作部负责组织工作组或技术委员会等相关专家进行初审,对标准提案、实施方案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并给出提案是否可提交立项的建议。
第九条 立项阶段
对通过立项初审的标准由商会标准工作部进行汇总,提交至商会团体标准领导小组,经审批后予以立项,并在商会官网上进行公示,公示的同时可以扩大征集参编单位。
第十条 编制阶段
1、标准的编制要以矛盾的协调过程为主线,标准要反映相关各方求同存异的结果。
2、标准编制组开展调研,修改标准草案,进一步细化配套实施方案。标准草案的内容应在编制组各成员单位间协调达成一致(即无坚持反对意见),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
3、标准编制组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等相关材料可进入征求意见阶段。标准编制组应保留协调达成一致的必要文件。
第十一条 征求意见阶段
1、工作组负责组织或申请由商会标准工作部组织标准的征求意见,征求意见范围依据标准的性质及所涉及的专业领域包括两个部分:
——在全国工商联汽车经销商商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或工作组委员中进行;
——在商会会员或商会分支机构会员中进行,由会员提出意见和建议。
2、征求意见的方式可以为会议方式、邮件方式、手写批注方式,但要求保留详细的会议纪要、邮件往来内容及手稿,组织方负责保管原始资料,并将副本转发至标准项目负责人。
4、标准项目负责人及编制组负责收集整理意见,对意见和建议进行分析及合理的处理,并在共同发起单位间达成一致后,填制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表D.1),同时修改标准征求意见稿形成标准送审稿,送审稿的封面格式见附录C。
5、如果涉及对团体标准名称做修改,需填制《团体标准项目计划调整申请表》(见表D.2)
6、标准项目负责人将标准送审稿等送审材料通过工作组提交至商会标准工作部,无工作组的可直接提交至商会标准工作部。送审材料清单及格式见附录D。
第十二条 审查阶段
1、商会标准工作部负责组织召开审查会议,审查组由全国工商联汽车经销商商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未正式成立之前,由商会聘任的专家组成)及部分工作组委员组成,人数应为单数且不得低于9人,审查组中不应有编制组成员单位的专家。
2、审查组需有2/3以上委员同意,审查方可通过。审查组应给出标准是否通过审查的结论,及必要的审查意见。团体标准审查会会议准备及要求见附录E。
3、审查未通过的标准,根据审查意见返回至征求意见阶段或修改后重复本阶段。
4、审查通过但审查组给出修改意见的标准,应由标准编制组或项目负责人填写《审查会意见汇总处理表》(格式同表D.1),并对标准送审稿进行修改,修改完毕,发审查组专家复核通过后,形成标准报批稿,与其他报批材料一并提交至商会标准工作部,报批材料清单与格式见附录F。
第十三条 批准阶段
1、商会标准工作部将标准报批材料提交至商会团体标准领导小组,由商会团体标准领导小组进行审核。
2、审核未通过的标准,返回至需要的前期阶段。
3、审核通过的标准,由商会批准发布,并在商会官网上发出标准批准发布的公告。
4、商会标准工作部负责对标准进行校准、编码,形成出版稿转至标准出版单位。
5、商会标准工作部对标准档案进行整理、保存等工作。
第十四条 出版阶段
商会标准工作部负责联系有关标准出版社,配合其进行必要的编辑性修改及出版工作。
第十五条 标准编码规则
1、中文标识:全国工商联汽车经销商商会团体标准
2、英文标识:CADCC
3、编号规则:
4、标准封面图示:见附录G。
第十六条 对于在编标准,工作组或标准项目负责人应每月向商会标准工作部汇报标准进展情况。标准的制定从立项起2年内仍未达到审查阶段的,标准项目将被取消,由工作组约谈该标准的项目负责人,向商会标准工作部提供说明材料,上报商会团体标准领导小组对该标准立项予以取消。
第十七条 当商会与其他组织有共同发布标准的需求时,在标准预研阶段应就标准发起、编制、征求意见、审查、报批、出版、实施,以及相关的知识产权等方面达成一致。
第四章 团体标准的实施与复审
第十八条 实施
1、商会各部门、分支机构可针对已发布的团体标准开展标准的解读与培训工作。
2、商会标准工作部及所授权的单位或部门,可依据标准的贯彻实施(即“贯标”)方案开展相关的认证、测评等活动。
第十九条 复审
1、标准批准发布后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由商会标准工作部组织复审工作,对标准适应性进行评估。
2、复审组由中全国工商联汽车经销商商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未正式成立之前由商会聘任的专家组成)、工作组委员,以及相关的专家组成。
3、复审组对标准的实施情况及适应性进行评估,评估后应给出适用、修订或废止的复审结论。结论为修订的,应给出具体修改建议或解决方案;结论为废止的也应给出具体的依据。商会标准工作部据以填写《团体标准复审意见表》(见表F.1)。
第二十条 经复审确需修订的标准,依据“第三章 团体标准制定程序及管理”的规定,重新进入标准制定程序。
第二十一条 经复审对确不适用的标准,由商会标准工作部向商会团体标准领导小组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废止,并在商会官网上发布标准废止公告。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二条 团体标准工作经费原则上由标准发起单位自筹解决。标准工作组的日常支出由工作组自筹,应在工作组成立时形成文件明确筹集的方式、用途及管理事宜。标准编制及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由标准编制单位自筹,并就筹集的方式、用途及管理事宜达成一致。
第六章 知识产权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商会团体标准的版权属商会所有,任何组织、个人未经商会同意,不得印刷、销售;商会会员可通过商会标准工作部或商会分支机构得到标准出版物。
第二十四条 商会团体标准如涉及专利时,应在立项时规定商会团体标准涉及专利的处置规则、处置程序和要求等;处置规则、处置程序和要求应按一定的程序取得商会团体标准制定成员的认可。
第二十五条 商会团体标准的标识为:“全国工商联汽车经销商商会团体标准”,英文标识“CADCC”; 商会各部门及分支机构通过标准开展的认证、测评、推广等活动,在取得授权后可使用此标识。
第二十六条 商会与其他的相关组织共同制定、发布的标准,版权属发布各方共同所有;各方依据标准开展的认证、测评等活动应就各方的责、权、利,在开展活动前协商并达成一致;各方共同承担在制定和使用标准时所带来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任何组织、个人在使用商会团体标准时应取得商会的同意;商会各部门、分支机构依据商会团体标准开展的认证、测评等活动须通过商会批准授权。
第二十八条 商会保留对涉及本章商会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附则平台
第二十九条 制定的其他配套管理办法应符合本办法,本办法由商会标准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XXXX年XX月XX日起试行。